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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和公司警示教育大会上的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人:纪委监察部  点击量:112  上传时间:2023-03-15 17:30:22  审核人:王玉胜  审核时间:2023-03-15 18:01

 

这次警示教育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司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管党治党力度,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切实筑牢思想防线,做到不触纪法红线,营造遵规守矩、干净干事的政治生态,为国和公司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为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我们自身工作实际,选取部分常发、易发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就相关纪律规定进行重申。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
1.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某违规操办女儿婚宴问题。2016年4月、5月,王某为女儿分两次举办婚宴,违规收受下属礼金,婚礼结束后未按规定书面报告婚宴操办实际情况。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衡水市阜城县码头镇人大副主席张某违规操办丧葬事宜问题。2017年2月,张某妻子的爷爷去世,张某通知管辖的27名村干部和5名乡镇工作人员参加葬礼,收受礼金。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两案例中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事宜,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要从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严格遵守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带头移风易俗。集团公司明确规定,全体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进行报告。不准大操大办,操办婚事租借婚车不准超6辆,单方婚宴(喜宴)不准超过10桌(100人),男女双方合办不准超过18桌(180人),严禁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在操办各类婚丧事宜中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特别是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二、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案例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房产。2017年4月,某中央企业部门负责人聂某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未报告本人名下1套房产,面积172.42平方米未作填报。该同志未报告房产情况事实清楚,属于隐瞒不报行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2.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情况。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主席徐某违反组织纪律,向组织隐瞒其配偶以子女名义投资入股某公司情况,未如实将配偶及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申报;未如实报告本人及配偶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不如实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保定市委老干部局正县级干部宋某违反组织纪律,在其担任正县级调研员期间,未履行延期审批手续,擅自在国外超期停留60天,并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向组织隐瞒回国时间;2016年7月退休之后4次因私出国未履行审批手续。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在这个问题上,轻视不得、糊弄不得,弄虚作假更要不得。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报告。1.本人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3.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或定居情况。4.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买卖、营建住房或购买汽车等大额资金支出情况。5.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含承包、租赁、入股、买断)情况。6.配偶、子女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7.配偶、子女被执法执纪机关刑事责任追究情况。8.个人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9.本人所拥有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转让和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科研教学、经营管理、信息咨询及其它社会活动中的有偿服务等情况。10.其它应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具体上报要求在国和公司党委《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开国和党字〔2021〕33号)中写的非常清楚,请各位对上述规定进行再学习、再落实,并传达到每名党员和管理人员,坚决杜绝漏报、瞒报现象发生。
三、违反财经纪律、廉洁纪律案例
某集团所属子公司原董事长李某私设“小金库”违纪案。李某违反廉洁纪律、财经纪律,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2011年12月至2017年8月,李某担任集团所属某公司董事长期间,以处理无法在财务下账的费用为由,指使财务人员虚开劳务费、垃圾清运费、办公费、车辆修理费等手段,套取资金137万元;偷工减料,擅自改变电器安装工程所用电缆型号,减少使用电缆数量,从中套取资金120余万元,共计套取257万元,用于日常办公经费、请客送礼等支出。
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李某置制度规定于不顾,侵害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严重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2018年4月,李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职处分。类似情况在我们中间有没有,实际情况是有的,有的还堂而皇之、理直气壮,以工作需要、财务无法下账等理由明目张胆搞变通。在座各位都是企业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制度和管理规定应该是十分清楚的,今后,类似的情况不应该也不允许再发生。
四、违纪违法、失职渎职案例
1.衡水粮油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衡水前么头国储粮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路某,任职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擅自签订粮食购销合作协议,将巨额资金汇入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用于其个人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同时路某违反有关制度,伙同他人违规赊销玉米;在粮食业务往来、仓储建设、仓库租赁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路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
2.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李某,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某,2019年至2020年两人任职期间,李某发现该公司连年亏损,遂与王某商量投资期货赚取利润。李某与王某明知上级有文件规定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仍然违反规定,未经公司班子会讨论决定、未经审批开设期货交易账户、不指定专人负责期货交易、未定期报备期货交易情况,违规从事期货投机交易,给国有公司造成8000多万损失。事后,李某指使王某虚开销售发票、虚增库存做假账掩盖损失。2021年5月,该市监委对李某和王某立案调查。
上述两个案例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个人违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大家一定要把握好一点,就是本单位的任何应由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坚决不能一个人决定,而且要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这是工作纪律,也是政治责任。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一旦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决策对领导干部不单单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底线,希望各位再看一看、学一学,必须清楚哪些事项需要集体决策,需要履行什么样的程序,需要如何规范留痕。切莫再随意用权,任性决策。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志,要深刻认识违纪违法的性质和危害,倍加珍惜人生理想,倍加珍惜家庭幸福,倍加珍惜组织上对我们的信任和嘱托。一定要从这些案件中真正汲取教训,深刻反思,万万不可以身试纪,以身试法。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做到知方圆、明尺度、有底线。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维护国和公司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努力打造国和公司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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